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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新版《种子法》重点变化


发布日期:2022-07-19      阅读次数:17575      文章摘自:上海林业技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在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迫切需要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国际上有可借鉴做法的背景下,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种子法作出了修改。2022年3月1日起,新修改的《种子法》正式施行。

  新修改的《种子法》主要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行政审批两方面有较大的调整。

  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一是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等。二是建立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获得授权,但在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授权品种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权人同意。三是加大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处罚力度,将惩罚性赔偿上限由3倍提高到5倍,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

  种子行政审批方面,取消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子审批、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审批3个审批事项,将从事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调整至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并取消了向境外提供或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审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两项国家级审批事项的省级初审。

  此外,提高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金额,同时,补充了未按检验、检疫规定生产种子的法律责任等。

  新修改的《种子法》全方位扩大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大幅度提高了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进一步健全了激励种业原始创新的法律制度。立足我国发展实际、着眼未来发展需求,《种子法》的修订对于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种业自主创新、保障中国粮食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