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a)《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二条规定: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b)《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四号令发布)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应当向林业部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审批的检疫要求。 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内按林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c)《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四号令发布)第二十四条规定: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二.办理机构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 三.办理条件 1、本市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个人(或代理单位)。 2、在对外签定贸易合同、协议前30天提出申请。 3、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 4、不具有上述条件“3”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四.需递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 性质 | 数量 | 分类 | 要求 | 1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完整填写,包括公章、日期等 | 2 |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 | 3 | 引进植物材料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写明日期 | 4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或经省级森检机构确认的种植地点的土地租赁协议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租赁协议要带平面图 | 5 | 委托代理公司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委托代理协议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 | 6 | 列入需要风险评估范围的引进品种,引种单位须提交在原产地该品种的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指定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需加盖公章、写明日期 | 7 | 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用途、使用方式、管理措施、检疫处理措施等)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需加盖公章、写明日期 | 8 | 引种单位与引种种植地不是同一省级区域的,引种单位提交申请必须附有引种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和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所代理的引种单位引种种植地不是同一省级区域的,代理人提交申请时,必须附有引种单位引种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并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需加盖公章、写明日期 | 9 | 贸易引进的单位应提供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的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需加盖公章 |
五.办理期限 引种审批机关自收到《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超省级审批权限、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引种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申请数量 1、经过风险评估可以引种的,新品种,第一次只能批准引种少量,并经过在审批单位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试种成功后方可再次引种;进口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单位应提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在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实施监管种植。 2、针对审批数量,采取两级审批制度,超过表1中省级审批限量的申请,经省级森监机构受理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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