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2、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准予行政许可所需条件的证明材料:①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②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③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④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⑤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⑥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2、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3、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4、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5、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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