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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调运检疫


发布日期:2013-07-19      阅读次数:221120      文章摘自:上海林业技术网

一、办理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六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二、申报方式

  1、网络申报:http://zwdt.sh.gov.cn(上海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2、检疫服务窗口申报:具体地址和电话见《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服务窗口一览表》(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三、申报需准备的材料

  1、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1)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申请)或个人身份证(个人申请)(可由政府部门调取);

 (2)植物来源证明。

  2、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1)出示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卡。报检单位尚未办理报检卡的,报检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办理;

 (2)填写《植物检疫证申报表》;

 (3)植物来源证明。

  注:植物来源证明材料:

 (1)申请调运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从国外进口的,须提供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具的检验检疫证明原件。

 (2)申请调运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从国内其他县级(或以上)行政区域调运而来的,须提供调出地林业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3)申请调运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来源地(种植地)为本市,须出示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调运检疫受理点分布

 表 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服务窗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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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市站受理点承担黄浦、静安、长宁、徐汇、普陀、虹口和杨浦等区的检疫业务;其他区级受理点仅受理本辖区的检疫业务。

  五、 调运检疫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的单位或个人。

林业植物调运检疫 -12.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