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和造林工程植物检疫核查 一、 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二、 申报方式 登录网址:http://app.linye.sh.cn/inspection(建议选择Internet Explorer 9及以上版本或 Chrome浏览器)。 登录采用报建编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的方式,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完成合同信息备案的项目,可跳过注册、备案环节,使用报建编号、合同备案所留人员手机号和验证码直接登录。 三、申报需准备的材料 1.《上海市园林绿化和造林项目复检申请表》1份(网上申报后自动形成)。应填写完整,签字盖章; 2. 项目用苗的植物检疫证明,包括《植物检疫证书》(原件)、《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等; 3.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用于本绿化和造林工程的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注:提交的复印件需由施工单位逐份加盖公章确认。 三、项目复检程序 1、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收到网上报检申请后审核并确认申请材料齐全有效。 2、植物检疫机构安排现场检查时间。植物检疫人员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按照植物检疫规定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发现疑似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需采样后进一步检测与鉴定;发现违反林业植物检疫和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进行行政处罚。 4、现场检疫后,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盖章签发《上海市园林绿化和造林项目复检情况表》。检查结果可同步传至工程管理站,也可到指定窗口领取《上海市园林绿化和造林项目复检情况表》。 四、咨询电话 表 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服务窗口一览表  
注:市站受理点承担黄浦、静安、长宁、徐汇、普陀、虹口和杨浦等区的检疫业务;其他区级受理点仅受理本辖区的检疫业务。
绿化和造林工程植物检疫核查 - 1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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