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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发布日期:2013-07-19      阅读次数:191206      文章摘自:上海林业技术网

一、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网络申报:http://zwdt.sh.gov.cn(上海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

三、 网络申报需准备的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申请)或个人身份证(个人申请)(可由政府部门调取)

2、对林业植物产地检疫的许可申请表(申报可自动形成)

3、苗圃地使用权限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材料

四、现场检疫

1、网络申报通过后,经现场检疫、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2、对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3、《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五、咨询电话

表 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服务窗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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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市站受理点承担黄浦、静安、长宁、徐汇、普陀、虹口和杨浦等区的检疫业务;其他区级受理点仅受理本辖区的检疫业务。

  六、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的单位或个人。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12.8.docx